当前位置:首页 > 普法动态
溧水区城乡建设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日期:2016-11-2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区城建局工作职能、职责

(一)承担统筹全区城乡建设事业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对全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政策研究;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局系统建设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平衡城市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负责建设规费的征收和资金的使用,负责综合管理经区政府授权的城乡建设资金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承担全区城乡建设综合管理的责任。牵头编制、综合协调、平衡衔接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镇(区)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区城建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会同区财政及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维护项目及资金收支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项目的监管;负责城建收费和管理;归口管理区城建奋斗目标。

(三)负责区级奋斗目标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加强重点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统筹协调;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负责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行业的市场监管及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指导施工企业开拓外地建筑市场。

(五)承担全区经区发改局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区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负责组织或协助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及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负责建筑业行政执法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承担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职责,牵头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七)承担全区燃气和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燃气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审批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与管理措施,维护运营秩序;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八)承担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拟定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探设计)招投标行为的政策;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事项审批、管理事项备案。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的责任。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建设及村庄和小城镇建设。

(十)承担城建系统党建工作责任。负责城建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以及统战、社团、职工教育、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城建系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干部管理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和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1、不服区城建局做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1

不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市政、房建、装饰装修工程)

2

不服停止供气、限(换)气、改(迁、拆)燃气设施的审批

3

不服燃气经营许可

4

不服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

5

不服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6

不服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法定途径

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

   2、不服区城建局做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不服其他行政行为的内容

1

不服合同备案

2

不服分包合同备案

3

不服招标控制价备查、竣工结算价备案

4

不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市政、房建)

5

不服停止供气、更换气种、迁移供应站点的审批

6

不服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7

不服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8

不服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9

不服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依附道路、桥梁架设管杆线)

10

不服安全监督备案

11

不服建筑机械使用登记

12

不服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3

不服招标文件备案(澄清或答疑修改)

14

不服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15

不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登记

16

不服招标项目合同备案

17

不服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8

不服农村特困户危(倒)房改造

19

不服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2)法定途径

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3、不服区城建局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不服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1

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2

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行为的处罚:

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未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无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的;停工期间未与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履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或者专职安全监理人员的;未审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资格证的;未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问题进行跟踪监理的;未按照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标识牌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场地硬化或者场地积尘、积泥严重的;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的;施工起重机械、桩工机械、高处作业吊篮、场内施工机动车辆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设施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或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进行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作业的。

3

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装饰装修);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装饰装修);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国家验收标准;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检测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检测管理规定;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工期; 施工方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等产品标识,且装修人无过错;装修人未将装饰装修材料委托检测,或者施工方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建设、设计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装饰装修);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

对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意图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对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对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对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处罚;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对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对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组织承担有关工程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处罚;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意图骗取中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招标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招标人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处罚;对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人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处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处罚;对招标人隐瞒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材料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罚。

2)法定途径

在法定期限内,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招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

    4、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事部门申请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5、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如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向相应调解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l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1、检举区城建局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违反行政纪律的内容

1

反映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2

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3

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

    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2、检举市城乡建设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违反行政纪律的内容

1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2

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3

反映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等。

   2)法定途径

   向相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信息公开的内容

1

不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为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

(2)法定途径

 信息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