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大厅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大厅 > 办事指南
园林科>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
日期:2017-06-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办事程序:受理→勘查→收费→审查→审核→审批→送达 

二、申请条件:

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规划或建设部门签发批准的有关证件(含附图)

3、土地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4、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需要举行听证的要提供听证会议材料及专家组意见;

5、绿地现状图及绿地所在位置红线图和因改变绿化规划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

6、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后绿地面积减少的,则要提供不少于同等园林绿化面积的补偿方案(含用地、资金、建设方案等);

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城建局三号楼一楼园林科(永阳街道中山路32号)

七、联系电话:025-56221083;投诉电话:025-57210110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3、建设部第112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城市绿地性质不得减少绿地总量。因城市规划调整减少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近规划增补同等面积的绿地。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所占绿地周边地区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同等面积的费用和恢复绿地实际所需费用。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许可行为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号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56221083

责任机构:园林科                                       办理地点:区城建局

 

 

关于我们 |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
主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苏ICP备05030471号-1
网站标识码:3201170033  

苏公网安备 32011702000156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访问统计:
电话:025-572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