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条件:
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2、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3、项目立项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4、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5、绿地补偿及恢复方案,含施工单位企业资质、施工合同(资质、合同提供原件备查)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绿地占用费,《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城建局三号楼一楼园林科(永阳镇中山路32号)
七、联系电话:025-56221083
八、投诉电话:025-57210110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得超出批准的面积范围。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在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4、《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溧水区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审批许可行为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号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56221083 投诉电话:025-57210110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城建局三号楼一楼园林科(永阳街道中山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