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条件:
符合《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
1、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2、严重 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3、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4、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1.1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申请表;
1.2申请理由;
1.3树木位置现状示意图;
1.4项目立项批文(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5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6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7绿化恢复补偿方案;
1.8绿评的提供树木砍伐咨询评估意见;
1.9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砍伐、移植、大修剪施工合同(提供相应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1.10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2、属开门坡、道口的
2.1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申请表;
2.2申请理由;
2.3树木位置现状示意图;
2.4门坡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交管、消防部门审批意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5绿化恢复补偿方案;
2.6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砍伐、移植、大修剪施工合同(提供相应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2.7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3、属绿化调整的
3.1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申请表
3.2申请理由;
3.3树木位置现状示意图;
3.4绿化调整方案及设计图;
3.5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砍伐、移植、大修剪施工合同(提供相应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6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4、其它
4.1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申请表;
4.2申请理由;
4.3树木位置现状示意图;
4.4绿化恢复补偿方案;
4.5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砍伐、移植、大修剪施工合同(提供相应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6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苗木补偿费,《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城建局三号楼一楼园林科(永阳镇中山路32号)
七、联系电话:025-56221083;投诉电话:025-57210110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1、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2、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3、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4、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3、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4、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5、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第三十四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城市窗口地区、重点路段等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主干道行道大树数量较多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2、前项规定以外的主干道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公园绿地的树木,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树木,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大修剪树木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确需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移植、砍伐或者大修剪,并及时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有权人,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四、《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溧水区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大修剪审批许可行为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项目编号:××××××号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 5工作日
服务电话:56221083
责任机构:园林科 办理地点:区城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