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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质监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服务指南
日期:2017-06-02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一、办事程序:初审→ 审核→ 批复→ 送达 

二、申报条件:

1、竣工验收已按规定完成;

2、已完善规划、消防、环保部门相关备案及验收。

三、申报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3份); 

2、工程竣工报告(1份); 

3、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1份); 

4、工程质量勘察检查报告(1份); 

5、工程质量设计检查报告(1份);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 

7、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监站提供)(1份); 

8、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承诺书(1份); 

9、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1份); 

10、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 

11、消防部门认可文件(1份); 

12、环保部门认可文件(1份);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1份); 

14、工程质量保修书(1份); 

15、工程检测、检验报告登记表(检测台账)(1份); 

16、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1份); 

17、防雷合格证(1份) 

注:第1、2、3、4、5、6、7、8、15需提供原件留存;其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三号楼二楼质监站(永阳镇中山路32号)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八、联系电话:025-57210966;投诉电话:025-57210110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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